二OO七年五月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孙俊义诉被告河北任丘马长永、哈尔滨市李女士侵犯专利知识产权纠纷一案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于2001年9月16日获得专利号ZL99 257124 3的“排汽阀座”实用新型专利权,2003年11月5日获得ZL02 2 80674 1“快速连接管箍”实用新型专利权,2004年11月3日获得ZL2003 2 0112523 2的“防粘连排汽阀”实用新型专利权。然而,被告马长永、李女士明知原告享有上述专利权,仍擅自使用原告的专利技术生产全自动排汽阀。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于是起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提供充分证据,经过法庭调查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长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孙俊义ZL2003 2 0112523 2的“防粘连排汽阀”实用新型专利权和ZL02 2 80674 1“快速连接管箍”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马长永赔偿原告孙俊义专利侵权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李女士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孙俊义ZL2003 2 0112523 2的“防粘连排汽阀”实用新型专利权和ZL02 2 80674 1“快速连接管箍”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四、被告李女士赔偿原告孙俊义专利侵权经济损失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此次法院判决,沉重打击制假贩假者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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